空廚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6 月 02 日)
第8條
空廚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十二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 個月者,應於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銷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並依規定程序 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 ,並通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