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廚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6 月 02 日)
第5條
民航局審核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時,其審核標準應依下列規定 :

一、申請經營項目應符合實際業務需要。

二、餐車、保稅車數量應符合業務需求。

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

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

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不符前項規定時,民航局得請交通部許可 其部分營業或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