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廚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6 月 02 日)
第3條
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並自 核准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 核准,由民航局核發空廚業許可證 (如附件二) 後,始得營業: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簡歷冊。

四、投保責任保險證明。

五、餐車、保稅車等主要裝備數量及場地設施清單。

空廚業許可證遺失時,應向民航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