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
民航局) 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餐車及保稅車
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資本籌募計畫。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委託辦理空廚業務意願書。
四、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 (或股東) 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公
司章程草案。
(二) 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