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8條
集散站經營業遷移營業地點或於總站以外之其他處所設置分站者,其設置 標準應符合第六條之規定,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 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二、相關設施設計圖。

三、相關位置圖或配置圖。

四、設施設置前後之營運狀況差異分析,包括:作業面積 (含倉儲設施、 停車場) 、資本運用、營運能量、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停車需 求預估與因應規劃、人力調派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設置地點及該地交通狀況。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七、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集散站經營業者經許可籌設分站或遷移營業地點時,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 規定。但應另檢附原領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後,始得營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