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4條
申請經營集散站經營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 ( 以下簡稱民航局) 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營運計畫書:包括資金籌募計畫、資本運用、營運能量、貨量預估、 營運收支預估、停車需求預估與因應規劃、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 事項。

三、設置地點及該地交通狀況。

四、配合營運能量所需有關設施、停車場配置圖。

五、申請人視情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名冊及戶籍證明、公司章 程草案。 (二) 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