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3條
於航空貨物集散站內經營之業務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航空貨物與航空貨櫃、貨盤之裝櫃、拆櫃、裝盤、拆盤、裝車、卸車 。

二、進出口貨棧。

三、配合通關所需之服務。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航空貨櫃、貨盤保養、維護及整修。

二、與航空貨物集散站倉儲、物流有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