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以下簡稱集散站經營業)係指提供空 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之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 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