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15條
集散站經營業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資本額、本公司 所在地變更,應依法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備。

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應於辦妥變 更登記後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