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6 年 12 月 07 日)
第13-1條
集散站經營業對進倉存儲之貨物,除另有約定外,自貨物點收進倉時起至 貨物點交出倉時止,其貨物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包裝完整而內部貨物有短少或品質發生異常變化者 。

二、因政府實施管制所為之處分致生損失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者。

四、因可歸責於貨主之事由或因貨物之性質致生損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