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6 月 02 日)
第7條
航空站地勤業變更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 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票持有者或設立分公司,應依 相關法令辦理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時,應向民航 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