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6 月 02 日)
第6條
民航局審核航空站地勤業申請籌設、新增地勤業務項目或營業地點時,其 審核標準應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業務項目應符合實際業務需要。

二、主要裝備及數量與人力規劃應符合業務需求。

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

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

航空站地勤業申請籌設、新增地勤業務項目或營業地點不符前項規定時, 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部分許可其地勤業務項目、營業地點或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