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6 月 02 日)
第4條
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 記,並自核准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 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 (如附件二) 後,始得 營業: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簡歷冊。

四、投保責任保險證明。

五、主要裝備及場地設施清單。

申請自辦航空站地勤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五 款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自辦地勤業 務許可證 (如附件三) 後,始得辦理。

前二項許可證遺失時,應向民航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