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6 月 02 日)
第17條
航空站地勤業之裝備應定期妥善維護,保持清潔,並製作維護保養紀錄。

其主要裝備之型式與數量如有變更,應列冊報請航空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