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6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 (如附件二) ,報請民用航 空局核准發給檢查證 (如附件三) 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

前項檢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或屆滿前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受委託機 關或團體應收回檢查證,報請民用航空局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