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11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之主管或其上級機關,對委託檢查授權之負責人或 指派之技術人員執行檢查之結果,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作不實 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