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 106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民用航空器因損壞、報廢或修理改裝而在場、站內停留者,按下列規定收 取滯留費:

一、損壞報廢之航空器,經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核准在指定之偏僻地點 停留者,依機型按日收取滯留費,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以六個月 為限。逾期者,自逾期之日起按國內收費費率收取停留費。

二、修理及改裝之民用航空器,經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核准在指定地點 停留者,依機型按日收取滯留費,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以三個月 為限。逾期者,除另經核准延期外,自逾期之日起按國內收費費率收 取停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