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 106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場站使用費,指降落費、夜航費、停留費、滯留費、候機室設 備服務費、地勤場地設備使用費、空橋或接駁車使用費、擴音設備服務費 、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空廚業機坪使用費、民用航空運輸業因業務 需要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以下簡稱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 使用費)、輸油設備使用費、安全服務費、飛機供電設備使用費、機艙空 調使用費及自動行李分揀輸送系統使用費;所稱助航設備服務費,指過境 航路服務費、航空通信費及飛航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