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 106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公司或未指定代理人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 收到民用航空局之過境費用明細表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美金或其等值外 幣、匯票,掛號寄交民用航空局繳存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