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3條
申請設立民營飛行場,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 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 後,始得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民營飛行場名稱及其設立地點。

三、興建計畫書:應包括設立目的及用途、設施及聯外道路配置、安全維 護計畫、擬使用之航空器及起降航線。

四、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

五、土地所有權證明、租用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及地籍資料。但地籍資 料能以電腦處理者,免附。

六、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依法令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認 可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者,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噪音影響評估文件(如附件 二)。

八、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個人:應檢附負責人及經理人簡歷冊。

(二)新籌設公司:應檢附負責人、經理人簡歷冊、發起人名冊及公司章 程草案。

(三)已設立公司:應檢附代表人、經理人簡歷冊、公司章程、股東名簿 、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其他法人:應檢附代表人、負責人、經理人簡歷冊、董(理)事、 監察人(事)名冊及章程。

申請設立專供直昇機使用之大型綜合醫院醫療救護之民營飛行場,應另檢 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