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22條
飛機或直昇機執行緊急救難、緊急醫療救護時,其起降場所由機長視飛機 或直昇機性能、地形及目視天氣情況,經判斷無安全顧慮後即可使用,不 受本規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