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19條
停留在民營飛行場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負安全責任。但航空 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與民營飛行場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前項情形如有發生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