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儀器飛航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77條
在管制空域外作儀器飛航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提供飛航計畫及第四十七 條規定作位置報告,並應守聽相關飛航服務單位無線電頻率,建立雙向通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