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儀器飛航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72條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儀器飛航之航空器欲改作目視飛航時,應通知適 當之航管單位取消其儀器飛航,並提報其現行飛航計畫。

航空器儀器飛航時,如天氣轉為目視情況,並確知能繼續保持一較長時間 之目視飛航,方可取消儀器飛航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