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目視飛航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64條
航空器於 B 類、C 類、D 類空域及 E 類地表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特種目視飛航,並經航管單位許可後實施:

一、機場之天氣情況低於目視飛航天氣最低標準,而雲幕高五百呎以上且 地面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

二、機場無氣象報告,而駕駛員報告飛航能見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時。

特種目視飛航航空器應保持不進雲及能目視地面或水面,並應保持一千五 百公尺以上之飛航能見度。

在夜間,除航空器具儀器飛航能力,且係實施機場航線訓練外,不得申請 特種目視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