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目視飛航規則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60條
目視飛航最低實際高度,除為起降需要或經民航局准許外,規定如下:

一、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其高度至少應在距 航空器二千呎半徑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一千呎。

二、飛航其他地方時,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五百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