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缺點免計
(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40條
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傷病情況,仍在進行發展而未 達穩定狀態者或有下列疾病之一或見諸病史者,不得申請缺點免計:
一、人格行為異常或心理障礙者。
二、慢性酒精中毒或藥物成癮者。
三、癲癇者。
四、喪失知覺病史原因不明者。
五、曾施換心手術者。
六、裝置心律調整器者。
七、糖尿病須藥物治療者。
八、腦血管病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