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乙類體位標準 (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36條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 號時,聽力應在四十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 十分貝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