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乙類體位標準 (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30條
外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創傷、傷害、手術後遺症或先天、後天之身體、機能違常。

二、骨、關節、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動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後天疾病之機 能後遺症者。

三、消化系統及其附屬器官任何部位之疾病或手術後遺症。

四、胸腔壁、肋骨或縱膈腔之手術後遺症。

五、任何腎臟及泌尿道疾病或手術後之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