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甲類體位標準 (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24條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

一、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 三十五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 下。

二、在收聽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好耳聽力應在三十分貝以下,差 耳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