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甲類體位標準 (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20條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不得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 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

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

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