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甲類體位標準 (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19條
內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不得有任何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疾病或機能失常。

二、心臟不得有冠狀動脈疾病或見諸病史。

三、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嚴重之肥厚性心肌症或擴大性心肌症。

(二)心臟左束枝傳導阻滯。

(三)先天性心臟病。

(四)心臟瓣膜疾病。

(五)心律不整:心房撲動、持續性心房纖維震顫、手術治療無效需服藥 之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心室性心搏過速、病竇症。

(六)傳導異常:莫比茲第二型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第三度房室傳導阻 滯、房室解離。

(七)曾患心包膜炎、心內膜炎或心肌炎。

(八)心臟雜音。

四、血壓檢查之收縮期血壓為一百四十毫米汞柱以下,舒張期血壓為九十 毫米汞柱以下。

五、不得有循環系統顯著之機能上或構造上之違常。

六、不得有肺組織、縱隔腔、肋膜之急性疾病,或需藥物控制之氣喘病。

七、不得有自發性氣胸病史。

八、不得有罹患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合併症狀。

九、不得有經確定活動性肺結核。

十、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腸胃道或肝臟、膽囊、胰臟嚴重機能 障礙或疾病。

十一、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泌尿道或生殖器疾病。

十二、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局部性或全身性淋巴腺腫大、脾腫 大或有血液疾病。

十三、不得有惡性腫瘤。

十四、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新陳代謝、營養或內分泌之障礙。

十五、不得有第一型糖尿病,或需依賴藥物控制血糖之非第一型糖尿病。

十六、不得有梅毒未治癒或有後遺症。

十七、不得有感染後天免疫功能不全。

十八、女性駕駛員懷孕後應暫停空勤任務,產後經複檢符合體檢標準後, 始得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