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申請維修廠檢定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8條
維修廠檢定類別如下:

一、機體類別:

(一)一級:混合結構之航空器,其最大起飛總重在五千七百公斤或一萬 二千五百磅以下者。

(二)二級:混合結構之航空器,其最大起飛總重超過五千七百公斤或一 萬二千五百磅者。

(三)三級:全金屬結構之航空器,其最大起飛總重在五千七百公斤或一 萬二千五百磅以下者。

(四)四級:全金屬結構之航空器,其最大起飛總重超過五千七百公斤或 一萬二千五百磅者。

二、發動機類別:

(一)一級:活塞式發動機,其馬力在四百匹以下者。

(二)二級:活塞式發動機,其馬力超過四百匹者。

(三)三級:渦輪式發動機。

三、螺旋槳類別:

(一)一級:固定螺距式螺旋槳。

(二)二級:固定螺距式以外之螺旋槳。

四、無線電設備類別:

(一)一級:通訊設備,航空器上於飛航中傳送或接收通訊使用之不限載 波頻率或所用調節型式之無線電傳送接收裝備。其裝備包括輔助及 其相關之航空器內部通話系統、放大器系統、電器或電子信號設備 及類似裝備,但不包括航空器所用導航或輔助導航裝備、量測高度 或離地高度之裝備、其他以無線電或雷達原理運作之量測裝備或通 訊無線電裝備之機械、電器、陀螺或電子儀表。

(二)二級:導航設備,用於航空器之航路或進場導航之無線電系統,但 不包括以雷達或脈衝無線電頻率原理運作之裝備或量測高度或離地 面高度所用之裝備。

(三)三級:雷達設備,以雷達或脈衝無線電頻率原理作業之航空器電氣 系統。

五、儀器類別:

(一)一級:機械式儀器,各種航空器使用或用來控制航空器之薄膜式儀 表、包端管式儀表、真空模盒式儀表、光學儀表或機械傳動離心式 儀表,包括轉速表、空速表、壓力表、偏流測視器、磁羅盤、高度 表或類似之機械儀表。

(二)二級:電器式儀器,各種自動同步與電子式儀表及系統,包括遠距 指示器、汽缸頭溫度表或類似之電器式儀表。

(三)三級:陀螺式儀器,各種使用陀螺原理及由氣壓或電能運作之儀表 或系統,包括自動駕駛儀控設備、轉彎傾斜儀、航向陀螺與其儀表 設備之零組件、電磁羅盤及陀螺同步羅盤。

(四)四級:電子式儀器,各種使用電子管、電晶體運作之儀表或類似設 備,包括電容式容量表、系統放大器及發動機分析儀。

六、附件類別:

(一)一級:機械式附件,使用摩擦力、液壓、機械聯動機構或空氣壓力 下操作之機械式附件,包括航空器機輪煞車、機械傳動泵、汽化器 、航空器機輪組合件、減震支柱及液壓伺服器。

(二)二級:電器式附件,使用電能運作之電器附件及發電機,包括起動 機、電壓調幅器、電馬達、電驅動燃油泵、磁電機及類似之電器附 件。

(三)三級:電子式附件,使用電子管、電晶體或類似設計之電子式附件 ,包括增壓器、調溫器、空調控制器或類似電子控制附件。

七、特業維修類別:

(一)非破壞性檢查試驗及處理。

(二)緊急及救生裝備。

(三)配件修造。

(四)其他經民航局核定者。

對特業維修檢定類別,維修廠之營運規範應說明執行該特業維修所使用之 規範,其規範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目前業界所採用之民航或軍用規範並經民航局備查者。

二、由申請人自行研發之規範並經民航局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