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申請維修廠檢定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7條
維修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檢定證書:

一、廠房位置變更。

二、增加或變更檢定類別。

檢定證書持有人出售廠房或轉移維修廠所有權時,維修廠之受讓人申請變 更時,應依第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檢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