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作業規則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27條
維修廠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經報請民航局備查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一日起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

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

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達到安全等級。

四、以持續增進整體性安全等級為目標。

前項之安全管理系統(如附件三之一)應清楚界定維修廠各層級組織所應 負之安全責任,包括管理階層所應負之直接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