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作業規則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25條
維修廠手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維修廠組織圖並載明每一管理人員之職稱、職掌、權限及責任範圍。

二、依第十九條規定建立及修訂相關人員名冊之程序。

三、包括第三章所規定之廠房、設施、裝備及器材等維修廠作業之說明。

四、維修能量表之修訂程序應載明:

(一)維修能量表(以下簡稱能量表)之修訂、陳報民航局之程序及時程 。

(二)修訂維修能量之自我評估程序。此程序中應包括評估之方法與頻率 及對評估之結果予以適當處理之程序。

五、依第二十條規定修訂訓練計畫之程序。

六、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於維修廠廠房外之其他地方執行維修工作之程序。

七、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託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 預防性維修或停機線維修工作之程序。

八、委託維修之程序應載明:

(一)委託支援廠商之維修作業清冊之編訂、修訂、陳報民航局核准之程 序及時程。

(二)委託之廠商名稱,檢定證書種類與檢定類別及其他文件報請民航局 備查之程序及時程。

九、說明維修紀錄及其用來獲得、儲存及追蹤該紀錄之保存系統。

十、維修廠手冊修訂及陳報民航局之程序,其內容應包括陳報民航局之時 程。

十一、說明維修廠手冊之章節識別及管制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