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2條
從事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廠(以下簡稱維修廠), 除設立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其檢定給證依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