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專業人員設置及資格要求 ( 104 年 12 月 04 日)
第14條
維修廠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一位維修廠管理人。

二、提供合格人員於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從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 之計畫、督導、施工及核准恢復可用作業。

三、應有足夠經訓練或具有知識及工作經驗之人員,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 範權限下,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 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

四、依訓練、知識、經驗或實作測試,評核未經民航局檢定合格人員執行 維修工作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