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附則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50條
(刪除)
第51條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二十之規定。

前項附件二十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第52條
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 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 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第5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