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6條
申請設立訓練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 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

一、籌設目的。

二、訓練機構名稱、訓練分類及檢定訓練課程。

三、訓練機構地址及訓練場所。

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五、財務計畫:包括收支預估及資金來源。

六、訓練規劃:包括訓練班次、教材、設施、飛航訓練設備及完成特定訓 練所需之教學資源配置。

七、訓練場所配置圖。

申請人視其性質,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設立或公立學校附設者,其直接監督機關同意文件。

二、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設立者,其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

三、公司、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章程、董(理)事、監察人( 監事)名冊及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人擬於國外訓練機構執行術科訓練者,應另檢附該國民航主管機關核 發之訓練機構設立許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