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5條
訓練機構應設置負責人一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訓練 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 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