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36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於學員完成訓練課程之註冊後,應建立及保存每一 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並提供學員下列資料:

一、訓練大綱內容。

二、訓練設施與航空器之使用規定及操作安全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一)各項飛行訓練課目之最低天氣標準。

(二)航空器在停機坪之啟動及滑行程序。

(三)防火措施及滅火程序。

(四)未於原定目的地機場降落後之簽放程序。

(五)航空器維護簽放紀錄之故障填寫及核准恢復可用之方式。

(六)航空器未使用時之安全維護。

(七)本場及越野飛航所應攜帶之油量。

(八)空中及地面防止與其他航空器碰撞之措施。

(九)飛航最低高度限制及模擬緊急降落之規定。

(十)訓練區域之規定及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