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33條
主任教師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學員之訓練紀錄、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報告。

二、確認飛航教師於教學前執行適職性考驗,並每十二個月執行一次適職 性考驗。

三、確認學員之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依照核准之訓練課程實施。

四、確保依訓練課程實施訓練。

實施訓練期間,主任教師或助理主任教師應留駐於訓練機構。

主任教師得指派助理主任教師或考驗飛航教師實施階段考驗、結業考驗及 飛航教師適職性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