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15條
訓練機構應有足夠供學員使用之教室及實習場所,其教室面積每人應不少 於二點四平方公尺,且不受其他場所實施訓練、機場內飛航及維修活動之 干擾。

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或航空人員適職訓練之訓練機構,除應符合前項規 定外,並應具備可供儀器飛航之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訓練用航空器 。但僅申請辦理航空器駕駛員地面學科檢定訓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