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一百五十
小時以上之飛航及模擬機飛航總時間,其中最少一百小時以上係在直昇機
上飛航: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三十五小時以上。
二、任機長作越野飛航訓練時間十小時以上,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
一百八十公里以上,並在另兩個不同機場各作一次完全降落。
三、直昇機夜間飛航五小時以上,其中應包括五次以上之非連續起降。
四、曾受儀器飛航訓練時間十小時以上,其中模擬機儀器飛航訓練時間最
多採計五小時。
前項飛航總時間以模擬機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十小時。
申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直昇機飛航原理。
三、飛航管理程序。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直昇機一般維護。
申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直
昇機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
定項目依民航局訂定之直昇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三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具有直昇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
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直昇機機長或副駕駛員。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直昇機之機長。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直昇機之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