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直昇機商用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47條
申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一百五十 小時以上之飛航及模擬機飛航總時間,其中最少一百小時以上係在直昇機 上飛航: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三十五小時以上。

二、任機長作越野飛航訓練時間十小時以上,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超越 一百八十公里以上,並在另兩個不同機場各作一次完全降落。

三、直昇機夜間飛航五小時以上,其中應包括五次以上之非連續起降。

四、曾受儀器飛航訓練時間十小時以上,其中模擬機儀器飛航訓練時間最 多採計五小時。

前項飛航總時間以模擬機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十小時。

第48條
申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直昇機飛航原理。

三、飛航管理程序。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直昇機一般維護。

第49條
申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直 昇機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 定項目依民航局訂定之直昇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三實施。

第50條
經檢定合格之直昇機商用駕駛員,具有直昇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 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直昇機機長或副駕駛員。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直昇機之機長。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直昇機之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