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飛航教師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79條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具在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完成下 列學科項目之訓練證明文件:

一、教學方法。

二、教學原理。

三、學生評鑑及考核。

四、教學課程研發。

五、教學科目規劃。

六、教學技巧。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定學科項目為綜合專業一科。

第80條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完成該類航空器型別飛航教師之訓練,或依民 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並經民航局術科檢定合格,其檢 定項目依民航局制訂之飛航教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七實施。

第81條
申請飛機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持有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多組員飛機駕 駛員或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

申請直昇機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持有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或直昇機商 用駕駛員檢定證。

申請飛艇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持有飛艇商用駕駛員檢定證。

申請滑翔機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持有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

第82條
具有飛航教師資格者,始得執行飛航教師工作,並在學習駕駛員之飛航紀 錄簿上簽證。

飛航教師不得於未持有該類航空器型別飛航教師檢定證之航空器上擔任教 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