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51條
申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持有直 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並應具有一千二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 一千小時以上係在直昇機上飛航: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二百五十小時以上,其中夜間飛航五十小時以 上。

二、越野飛航二百小時以上,其中任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

三、儀器飛航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模擬機訓練時間最多採計十小時。

前項飛航總時間以模擬機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一百小時。

第52條
申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直昇機一般維護。

第53條
申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一年內應有一百小時以 上同類別飛航時間,其中十五小時以上係申請同型別直昇機飛航時間,或 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民航局訂定之 直昇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三實施。

第54條
經檢定合格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具有直昇機自用及商用駕駛員權利 ,並得擔任經檢定合格直昇機型別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機長及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