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儀器飛航檢定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87條
航空器駕駛員經儀器飛航檢定合格者,始得執行儀器飛航;其年度訓練及 考驗應含儀器飛航,考驗不合格者,暫停其儀器飛航資格及檢定證加註限 制目視飛航,須再經重新檢定合格,始得恢復儀器飛航之資料。

航空器駕駛員儀器飛航檢定、檢定加簽或屆期重簽,使用多發動機航空器 應納入發動機或模擬發動機失效時之儀器飛航操控能力檢定或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