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航空人員檢定證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五年,飛航教師檢定證有效期間
為二年。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屆期重簽:檢定證持有人除經撤銷或廢止外,得於屆期前三個月內檢
附六個月內之半身照片及有效檢定證影本辦理重簽。
二、逾期檢定:航空人員屆期重簽逾期十二個月以上,應經學、術科重新
檢定合格後,始得辦理。逾期未達十二個月者,以申請日為發證日。
三、檢定加簽:航空人員增加檢定項目時,應經民航局檢定合格;增加同
類別之其他檢定項目,無需實施學科檢定。增加不同類別之檢定項目
,應實施學科檢定,但已檢定合格之學科檢定項目不須重新檢定。駕
駛員或飛航工程師之檢定加簽,應另送訓練之飛航時間與相關資料憑
核辦理。
檢定證應由持有人簽名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檢定證之有效性並於檢定證授權之工作範圍內執行工作。
二、檢定證失效時,不得從事檢定證授權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