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5條
申請檢定證者,其學科檢定應於第一次檢定日起一年內完成,並以六次為 限,未完成者應申請重新檢定,學科檢定合格後始得實施術科檢定;術科 檢定應於學科檢定完成檢定日起二年內完成,並以三次為限,未完成者學 、術科應申請重新檢定。申請人應於術科合格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學 術科檢定合格文件送民航局申請發證。但有正當理由,並申請民航局核准 延展者,不在此限。

檢定證申請人之學術科檢定成績有不及格之情形者,就其不及格部分得於 收到民航局成績通知後三十日以後申請複檢。但經所屬機構加強訓練持有 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其術科檢定不及格部分,應再經所屬機構加強訓練或獲得更多之該項技術 經驗後,並持有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複檢,航空器駕駛員之術科檢定不及 格部分應於六十日內完成複檢,超過期限者,應就術科申請重新檢定。

飛航管制員之學、術科檢定應於第一次檢定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其學、術 科複檢以一次為限。

依第四章之一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其學科檢定應於第一次檢定 日起五年內完成,未完成者應申請重新檢定。

檢定證申請人之學術科檢定成績有不及格之情形者,就其不及格部分得於 收到民航局成績通知九十日後申請複檢。但經航空維修訓練機構加強訓練 持有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